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因劳动者的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者同的,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并无过错,故不应适用《劳动者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当然,用人单位需要对自己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不存在过错,而劳动者本身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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