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问:员工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能否获得医疗补助费 ?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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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答: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另行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1997]18号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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