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员工离职莫草率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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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能以合法的手段获得单位承认曾口头开除职工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录音对仲裁结果是否有实质帮助,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在此提醒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50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在遭遇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不要草率离职,应当确认单位的解职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一要确认是否收到有效的书面解职文件。口头解职不具备法律效力,无论何人都无权在没有书面文件的前提下开除员工。二要查看书面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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