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按规定“打卡考勤”属于严重违纪吗?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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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何谓“严重违纪”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在主观过错方面,表现为故意;二是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在解除条件上,需达到严重的程度。
因此,实践中认定严重违纪的普遍做法,是结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纪的具体情节、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合理判断。
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首先要看职工在在主观过错方面,是否存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实践中有的职工故意多次未按规定“打卡考勤”,企图获得不当利益,甚至隐瞒事实“托人代打考勤卡”,就有欺诈的嫌疑,或被认定为严重违纪。但需注意,只有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才可以按违纪解雇,一定要做到员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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