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考核不合格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年终考核不合格”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是两个概念。年终考核是单位依据自己制定的考核目标和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各个等级的考核标准由用人单位依法制订,有的单位考核方案甚至强制把一定比例的员工考核结果设定为不合格。
什么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另外,还应考虑到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员工个人的主观因素而不是客观因素,员工是否胜任工作要有具体的标准来衡量。一般来说,公司可以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所在岗位职责和要求、劳动者的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核流程等。如果缺少这些证明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法常常很难得到佐证。
当然,尽管年终考核不合格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是两个概念,但单位可以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将两者标准相统一。这样,在确定劳动者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同时,也认定了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需注意,对业绩排名靠后,但业绩目标已经完成的员工不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对业绩排后,又没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才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任何考核都存在末位问题,在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以末位淘汰为由直接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的。因为员工在企业绩效考核中排列末位,并不意味着不胜任工作。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这份《纪要》还对劳动争议诉裁审衔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便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