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处签一次名,两笔债务背上身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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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处签一次名,两笔债务背上身

本来作为“担保人”在一张欠条上签字,不成想这笔债务已到期,为实际发生的债务,这种行为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而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系债务加入。近日,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陆超对被告陆兴和被告宇宙公司结欠原告银河公司(均为化名)的40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年5月,银河公司作为供给方,与宇宙公司签订《供需协议》,载明双方就太阳热电项目缔结本合同,并就相关材料的规格、价值做了约定。此后,银河公司陆续向宇宙公司送货,货款总额21万元。经双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上,均手写有“太阳热电”字样。

蹊跷的是,到2017年3月,银河公司分十一次向月亮燃机工地送货,货款总额33万元。该十一张送货单上均手写有“月亮燃机”字样。不过这笔货款也是由宇宙公司支付的,前后合计17万元,还有万元未支付。

对于两个不同项目尚未结清的货款,背后实际操作人陆兴于2017年9月向银河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银河公司材料款(太阳热电项目及月亮燃机项目钢材款)37万元;定于2017年11月10日前全额付清。逾期不还,自愿支付违约金5万元。

眼看日期逼近,资金窟窿难填。于是陆兴找来陆超做担保。2018年3月,陆超在上述欠条“担保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之后因款项依旧没有下落,原告银河公司便将宇宙公司、陆兴、陆超一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宇宙公司辩称,本案实际业务与资金开展均为陆兴与原告之间产生,宇宙公司只是作为业务的受托方存在。而且宇宙公司仅就太阳热电项目与原告签订过合同,从未就月亮燃机项目签过任何书面合同。但原告认为,被告宇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供货单签字收取货物,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如此一来,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银河公司先后十一次向月亮燃机项目提供的33万元货物,买受人是否为宇宙公司,即原告与被告宇宙公司就月亮燃机项目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上述十一次供货对应的送货单上,签收人众多,在被告宇宙公司否认就月亮燃机项目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该十一次供货的买受人系宇宙公司,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宇宙公司就月亮燃机项目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结合被告陆兴出具的《欠条》,以及庭审中陆兴、陆超的陈述,我们可以认定原告向月亮燃机项目供货的实际买受人为陆兴。”承办人指出,关于太阳热电项目,原告与被告宇宙公司之间签订的《供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约供货,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系属违约。至于太阳热电项目的21万元货款,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宇宙公司均确认,宇宙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过17万元货款,所以被告宇宙公司仍结欠原告4万元货款。

在此情况下,被告陆兴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对被告宇宙公司结欠原告4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3月,被告陆超在“担保人”处签字,但鉴于签字时,其担保的债务已到期,为实际发生的债务,被告陆超的行为并非为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而是债务加入,所以被告陆超应对被告宇宙公司结欠原告4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关于原告与被告陆兴之间的月亮燃机项目,货款总额为33万元,违约金5万元。2018年3月,被告陆超在“担保人”处签字的行为也是债务加入,所以被告陆超应对被告陆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宇宙公司支付原告银河公司货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陆兴、陆超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兴支付原告银河公司货款33万元,违约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被告陆超对被告陆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车车洋洋<="微博个人认证"="W__">:感谢在微博里面给我们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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