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网站举办“零元购”活动未能返现
购物网站举办“零元购”活动未能返现
“零元购”“免费送”,买东西不花钱,APP签到还会有额外奖励金。这波广告是不是很诱人?然而,就有消费者在参与此类“零元购”活动后,却迟迟等不到活动方许诺可以“全额退还”的购物款。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零元购”活动举办方全额返还消费者购物款。
【案情回放】
小杨在网上购物时一条广告吸引了他。广告页面显示,“你买我就返,免费送,购买金额-返利金额=零元购”“设备签到获得积分,累计测量达**天则返完购机积分”。
小杨寻思,这活动不错呀,于是点击广告链接进入店铺“好购物”详细了解。原来,好购物是一家大数据分析和服务精准匹配平台,为了鼓励大家通过智能硬件设备提供数据,开展了这一积分返现活动。
店铺页面还显示,购买智能硬件累计签到30天,即可兑换积分和商品。为进一步了解活动细则,小杨点开对话框咨询客服。
小杨:“要连续签到30天吗?到时候用积分购买的东西也能返现吗?”
客服:“累计签到就好了。可以。”
小杨:“那如何返现呢?”
客服:“收到宝贝后,绑定好购物APP,每次测量签到获得积分,100积分=1元钱。”
小杨这下放心了,便于2018年4月至7月先后在好购物APP及其购物网站上,购买价格均为798元的手环、血压计、蓝牙音箱等产品,其中部分订单是直接支付,部分订单是积分兑换产品。小杨前后实际共支付10,802元。
收到产品后,小杨按照要求开始测量签到,并于6月至7月间多次申请提现,然而钱却一直没到账。后小杨多次与好购物公司沟通,均未得到解决。小杨还发现,他的部分订单信息和提现记录被删除了,于是在后续提交提现申请时,小杨均截图保存提现记录。
由于始终提现不成,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好购物公司退还10,802元购物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小杨的诉请。好购物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好购物公司认为,APP和购物网站的部分商品,不是零元购,是返积分。签到获得的积分可以兑换商品或现金,或抵扣部分现金购买商品,小杨已经把积分兑换了商品,且其兑换的商品价值已经超过10,802元。小杨用积分兑换商品后,积分就归零,如果还要求返还现金,是重复获利。客服人员是在不清楚小杨已经把积分兑换商品的情况下回答小杨提问的,不能作为小杨提现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小杨的一审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小杨提交的好购物产品广告页宣传的“免费送”“购买金额-返利金额=零元购”“签到获得积分”等内容以及好购物公司的陈述,可以得出好购物公司举办了“零元购”的活动。好购物公司虽认为小杨用积分兑换的商品价值已超过10,802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小杨提供的其与好购物公司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好购物公司客服表示用积分购买的产品也能返现。因此,小杨用部分积分购买了产品,但不影响其申请再次返现的权利。
结合小杨多张提现申请已提交的截屏,可以认定小杨在向好购物公司购买10,802元产品后,获取签到积分并申请返还购物款项,好购物公司应按约向小杨返还10,802元。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商家承诺开展“零元购”或者其他优惠活动时,要按约履行,诚信为本,切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时,要保持理性,谨慎参与,切勿贪小便宜、因小失大。当遇到问题协商不成,亦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例编写:上海一中院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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