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康被批捕涉及什么罪名?
8月29日,警方公告其投案,警方公布的涉嫌罪名中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则是职务侵占。但是9月29日的警方通报中,只谈到一个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所谓的批捕,一般是指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嫌疑人后,在30天内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嫌疑人,如果需要继续羁押,则需要检察院同意,批准逮捕嫌疑人(因为刑事拘留最长也就30天)。形式上,拘留和逮捕效果一样,都是把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
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戴志康前,最长会有七天时间审查案件,审查的内容,其实很简单,即是否有必要逮捕戴志康,此时,检察院所依据的,就是公安机关所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等等案卷材料,其中也包括律师给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而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相关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另外,此前警方公布的41名嫌疑人中,并不是都被逮捕,只有20多人被逮捕,其余人员则被取保候审。
【本案定性:单位犯罪】
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本案应该属于比较典型的单位犯罪,正大集团本身的存在,有其正常的合法或者商业活动,但是其以公司名义集资、用于公司或者相关平台的运营,属于比较典型的单位犯罪。
而从上海警方的公告来看,也是如此方向,其对案件的表述为“证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表明警方的初步认定该案的涉案主体是单位。
而对于涉嫌单位犯罪案件,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警方所公布的41名嫌疑人,可能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员。而且,之所以会出现部分取保,部分逮捕,是因为这类案件也可以区分主从犯责任。比如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对起组织领导作用的总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认定为全案的主犯,其他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另外,最高院、最高检等发布的非法集资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以及上海高院等机构发布的地方性规定,对于该案的审理,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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