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民间借贷勿让“钱”“友”两失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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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民间借贷勿让“钱”“友”两失

4月21日晚9点,盱眙县中医院体检中心里,盱眙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们遇见了“史上最淡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只见他语出惊人——“哎呀,不用体检啦,我什么毛病都没有,快把我送进(拘留所)去吧!”

这位主动“求拘留”的“老赖”名叫汪某,盱眙本地人,其与案件申请人王某原为朋友关系。2017年,汪某向王某借款万余元,王某觉得两人是朋友,比较靠谱,于是便放心的将钱财借给了汪某。谁知,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后,汪某却迟迟不肯还款。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不说,原先以为的朋友也反目成仇,王某无奈下诉至盱眙法院,盱眙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汪某返还王某全部借款。然而面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汪某仍不为所动,对此,王某只得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自执行立案起一直未到法院申报财产,期间虽与申请人王某保持电话联系多次承诺还款,但均未履行,渐渐地人也不见了。

4月21日晚8点,王某在盱眙县城内的大桐农贸市场发现了汪某的踪影,立刻向盱眙法院执行局电话举报。盱眙法院执行局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当即派出四名干警出警,并与区域派出所协调,迅速控制了被执行人汪某。面对突然出现在眼前的执行干警,汪某依旧“淡定”异常,连声表示没钱,在执行法官向其告知拒不执行的严肃后果并即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便出现了本文开头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然而,在法律和正义面前,再淡定的“老赖”也要接受惩罚,最终汪某被司法拘留日。

古语有云:“千金易得,知己难求”,人生一辈子,友情分量很重。朋友遇到困难了,伸手援助本是出于情分和信任,然而不谨慎的借贷,不仅钱财收不回来,严重时连朋友也没得做了。对此,盱眙法院为广大市民朋友在进行借贷行为时作出以下建议:

一、“借得起”还得“还得上”

在进行借贷行为时,要对债务人的经济况进行核实,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难以收回欠款。

二、“要面子”更得“要证据”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及邻里等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仅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等。因证据不足,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法院将无法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定,保护债权也就无从谈起。对此,在借贷时,要注意签订书面字据或借款合同,对债务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房产证和行驶证等的复印件也要进行留存。

三、“谈利息”并不“伤感情”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我国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是借贷过程如果对利率的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诉讼中法院将按无利息处理;二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三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四是民间借贷可以是有息借款也可以无息借款,具体情况由借贷双方约定。在书面字据或借款合同中,将利息情况进行明确标注,有利于在后期诉讼中对债权的合法保护。

四、“要债务”别忘“重时效”

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有借条什么时候要钱都没关系,对诉讼时效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不法之徒趁机采取赖账、拖欠、回避等方式,钻法律空子,以逃避债务。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三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债权人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三年过后,法律对债权人的债权不予保护。

再好的朋友,也要谨慎借贷,别让借出去的“信任”收回的变成“仇恨”,最终面临“钱”“友”两失的局面。借款前谨慎考察对方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借款时保留证据、明确利息,真的追讨无果想要走诉讼程序时注意诉讼时效,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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