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侵权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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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侵权

豆瓣酱作为一种调味品,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而“郫县豆瓣”历史悠久,在豆瓣酱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颇受消费者的喜爱。那么,市面上的郫县豆瓣酱都是正宗的吗?近日,吴江某食品商行因销售侵害郫县豆瓣商标权的商品,被诉至。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是由原郫县人民政府组建的社会团体法人,代表原郫县人民政府使用、管理地理商标,系第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20年,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郫县豆瓣”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原告调查发现,吴江某食品商行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相同的豆瓣产品,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计费用5万余元。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自己的“豪口福”商标,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且有进货的合法来源,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郫县豆瓣”商标,“豪口福”商标并不突出显著,未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

最终,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被告愿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000余元。

法官提醒,某些商品虽然拥有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在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仍然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害。销售者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充分举证证明。因此,销售者需审查供应商的资质,以合理价格购进商品,进货时也尽量签字正规供货合同,送货单上也要注明进货的物品名称、型号等,单据则要有供应商的盖章。否则,若因侵权被诉至法院,销售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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