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子女的姓名,一方能否拒付抚养费?

时间:2020-07-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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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女士离婚之后再婚,改了孩子的姓名,被男方发现,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唐女士很是无奈不知道如何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唐女士未征得男方同意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侵犯了男方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男方拒付抚育费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子女姓名变更而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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