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征收拆迁程序,最终都是通过安置补偿协议来落实的
所有的征收拆迁程序,最终都是通过安置补偿协议来落实的
可以说,安置补偿协议是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保证书。安置补偿协议签的好不好,事关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度高低。由于安置补偿协议多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即使是有瑕疵,法院一般也采取承认的态度。但是,在实践中,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争议却时有发生。
那么,哪些情形下安置补偿协议能够被认定无效呢?这些违法情形又将会如何损害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呢?
安置补偿协议是由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两方签署的,其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特性。一方面强调双方的意思自治,适用有关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带有很强的公权力色彩,因此该合同一经签订就很难被推翻。但是,万事都有例外,安置补偿协议也不例外。
在该村有一处房屋。其有三个女儿,除了二女儿没有结婚外,其余的两个女儿均已结婚,这六人与张某在一个户口本上。2017年,该村开始征收,经过征收办确定被安置人口为6人。双方经过协商,其中的4个人前往征收办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且该合同签署时为空白合同。后征收办在被征收人未腾空交房时,强制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
首先被征收房屋为一个整体,部分被征收人去签订合同不能产生对全部被安置人生效的后果;其次被安置人虽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如果签订的协议为空白协议,并且损害被安置人合法权益的,这样的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再次,如果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签字被确定为他人签署,并无授权,或者是他们冒名签署的,该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该案中存在着被安置补偿人一人签名包括三种笔体的情形,涉案协议的真实性存疑。
根据以往处理案件的经验,虽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很难推翻其效力,但是如果存在如下情形的,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征收方不具有征收的主体资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的规定,只有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权实施征收行为。如果征收方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则安置补偿协议不会对被安置人发生效力。常见的不具有征收资格的主体包括街道办、村委会、拆迁公司等。
二、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不在征收范围内
很多时候,征收部门会采取未批先占,或者少批多占以实现多征地、多征收的目的。如果被征收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勘测定界图等征地信息中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实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此时签订的补偿协议是不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但是,最高法也有相关的判决,如果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在短期内征收部门取得征地批复等手续,并且按照补偿协议没有损害被安置人的利益的,不能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有未批先征行为为由请求否认该协议的效力。
三、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本意,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的
安置补偿协议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只有签订合同时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才可能会导致协议的无效。常见的这类逼迫被征收人签字的行为有长期滞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饭、休息,甚至动辄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此时,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争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需要指出的是,举证是这种情形下最大的难点。实践中很多最高法的裁判中,当事人均主张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欺诈、胁迫,但均应没有证据证明而未被法院采信。
四、不利于被征收人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且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该审核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不要在横线、空格处未填写明确内容的空白协议上签字。如果空白协议中补偿安置明显过低,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征收方擅自修改仅有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
如果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后,征收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在这里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尽量同时签署盖章,尽量留存合同原件。在一些适用“预签约”模式的项目中,如果因预签的协议需要由征收方带回审计等因素而不能当场留存原件的,被征收人也应当尽量用手机拍照、录音以保留证据。
六、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征收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如评估机构选定违法、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等等。
七、共有房屋部分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该协议的效力原则上为无效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征收方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征收方在签订协议之前会对被征收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其对被征收人的家庭情况都是知晓的,其与部分人签订协议一般是出于快速完成征收的目的。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协议,应确认无效。但是对于这种情形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该部分共有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这在于征收方在签订协议之后往往都履行了相关的义务、被征收人也受领了相关的补偿,为保障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承认该协议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现此种情形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家庭成员的团结和睦、及时通气也能有效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如果签订完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严重违约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被征收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征收程序中重要的一环,但是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并不能代表维权途径的终结,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时,被征收人仍可以请求认定该协议无效,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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