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难”化解指南
行政诉讼“立案难”化解指南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相较于民商事诉讼案件,“立案难”是行政诉讼当事人面临的突出问题。“目不识丁”的当事人能否到法院自行立案,困难群众诉权如何得到保障?人民法院拒收材料、拒出裁定,行政诉讼程序该如何启动?行政复议机关不予立案,当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起诉方式
1.书面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口头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起诉条件
1.原告主体适格:当事人系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交材料
1.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3.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三、行政诉讼“立案难”化解指南
(一)符合起诉条件
1.人民法院当场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标注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接收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先予立案。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起诉状有瑕疵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和期限,不得不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四)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制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对人民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法定不予立案是由
1.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法定前置的;
2.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但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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