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未经依法处理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赔偿诉讼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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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未经依法处理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赔偿诉讼

对于无建房手续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宜简单的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而是要结合当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及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等实体审理后加以认定。

另查明,在增扩建房屋时,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及增设建筑物的规划手续。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房屋补偿决定作出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在增扩建房屋时,对增扩建房屋所附着土地并不享有使用权,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及增设建筑物的规划手续,亦不能提供增扩建的相关权属证明,无法认定其为被征收人,故当事人不属于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区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拆,拆除行为违法。当事人所提赔偿为精神损害,当事人并提供相关证据,赔偿请求应予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裁定要求室内装修等损失的补偿,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

与之前的行政判决认定并不一致,又未对进行审查,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未对当事人是否系经营性房屋问题进行审查,亦未能查清有关事实。

关于无建房手续房屋在征收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问题,区人民政府及一、二审法院均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实践中,有的地方以建设年限为标准对是否补偿进行了区分,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按照建筑成本补偿,还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不予补偿。

对于无建房手续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宜简单的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而是要结合当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及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等实体审理后加以认定。

本案中,该部分建筑并未被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当事人起诉要求区人民政府对其建设的房屋进行补偿,不宜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不当,一审法院未结合项目补偿方案进行审理事实不清。

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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