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所建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刘某所建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各地政府一般从规划、施工许可的角度去认定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或者超出上述该证的许可范围建设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实践中拆迁如果涉及到的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大多也是从这几个证入手的。违章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须有权的行政部门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章,拆迁和拆除违章是小区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方是没有权利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章的,从规划许可的角度认定违章建筑,应当由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进行认定,经法定程序认定后,才能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本案中,且不论刘某的房屋是否构成违章,认定过程是合法的。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案中,刘某在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房屋建筑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房屋,违反了上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2、区政府责成规划局强拆刘某房屋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是关于拆除程序的法律规定。
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符合上述法律中对房屋强拆流程的规定。
(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既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又无法定正当理由时,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
本案中,区政府责成区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后,进行了催告和公告,刘某在2005年9月15日至2005年11月20日的法定期限内,未对该限期拆除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并未履行限期拆除义务,县政府遂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刘某在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房屋建筑手续的情况下,在县规划的范围内擅自修建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所建房屋是违法建筑。县政府责令规划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符合《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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