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明就里的被违法拆除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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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明就里的被违法拆除

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并于1988年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2005年,李先生的房屋突然遭到了区政府下属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征收和强制拆除。一头雾水的李先生找到有关部门希望寻求一个说法,却屡屡碰壁。之后,便有征收经办中心的人员跟李先生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并在征收经办中心人员的要求下签订了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但补偿协议中只有制式条款,没有具体的补偿内容,李先生感到越来越蹊跷,决定寻求律师帮助。专业得到了李先生的认可,并律师帮助其维权。

经过李先生的讲述,律师判断,李先生的房屋可能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为了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律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律师的猜想得以印证,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冯先生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却是2005年,远在李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

和律师商量出具体的维权方案。鉴于李先生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为李先生争取到满意补偿才是对冯先生最大的宽慰。然而在同政府部门的多次沟通后,政府部门不配合的态度让律师及李先生都深感失望。

面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起草了诉状,请求法院责令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在庭审过程中,区政府避重就轻,企图推脱自己的责任,称其未支付相应补偿款是因为李先生未按约定履行协议。提出区政府在此次征收过程中,非但没有积极帮助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反而变相的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强迫被征收人签订了空白的协议,在双方就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也未能及时进行协调,导致李先生利益受损。

法律法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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