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般不调解
行政诉讼一般不调解
但涉及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经过复议的案件可能引起被告主体的变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一并审查复议程序合法性。复议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除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认案件管辖级别。
4、第三人可以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起诉或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5、原告请求国家赔偿,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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