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法有明确的规定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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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法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和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及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股权及权益转让协议中约定张某将有限合伙企业中1200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杨某,但张某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仅只有口头表示该转让得到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故本院认定转让无效。
这类案件中,法院认定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效力以是否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是否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是否有其他约定为判断条件。特别的,合伙协议中可以预先设计好财产转让条款,以达到退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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