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的公司需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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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SZ)(受让人)与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转让人)签订《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购买双林汽车受让德洋电子51%股权,股权转让款万元。双方业绩中签订有对赌条款:转让人承诺德洋电子2016年净利润为80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为万元,若德洋电子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则新大洋科技、鲍文光以现金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金额=(2016年1月1日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2016年1月1日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交易总对价/业绩补偿期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

德洋电子实际利润未达标,宁波双林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贸仲根据双方的和解意愿作出裁决,裁决书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新大洋机电向公司支付2016年业绩承诺补偿款人民币65,832,798.18元,支付2017年业绩承诺补偿款人民币71,685,115.96元,合计人民币137,517,914.14元。其中,新大洋机电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27,700,109.34元,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9,817,804.80元。

该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到了对赌,双方协议中没有采用“股权回购”的对赌模式,而是采用了现金补偿,是各方当事人根据德洋电子未来不确定的目标是否实现对各自权利与义务所进行的一种约定,是附条件的转让股权,合法有效。此外,这类对赌,也可以增加担保方,如投资协议约定:“当回购条件达成时,控股大股东承担股权回购的主债务,而目标公司或其它公司对控股股东的主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投资者务必注意,提供担保的公司需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并保留好相应文件,必要时以证明尽到了善意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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