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附带有担保物且足值,怎么可能行使撤销权呢?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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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及配偶B作为贷款申请人2015年在银行贷款,用的C的房产抵押担保。本金到期逾期后,银行起诉了ABC三人,且已判决AB及时还清欠款,及C的抵押物拍卖偿还。目前未执行拍卖。抵押物现状是足值且远远大于欠款。在申请贷款时AB提供了一套房产复印件作为财力佐证,此房产于2016年转让至B的母亲名下(无钱款交易),现被银行起诉行使撤销权。请问,法院会认可银行主张吗?此房产会比C的担保物房产优先拍卖偿还银行欠款吗?债权附带有担保物且足值,怎么可能行使撤销权呢?

解答:另案行使撤销权和前案是两个法律关系,要独立处理:
1、前案判决“AB及时还清欠款,及C的抵押物拍卖偿还”,c的房子能否顺利拍卖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比如突然损毁灭失,或流拍,不动产三次流拍后银行可以考虑以物受偿,但房子如有长期租赁合同,银行也嫌麻烦。),故此,银行的债权仍有不能清偿或者不经济的风险。
2、故此,作为债权人来说,尽量多找债务人的财产是诉讼策略。
3、债权人撤销权一案本身来说,因无偿转让给B母,故符合合同法74条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该案是独立于前案的案件。
4、但如超过一年银行才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则法院不会支持。2016年到目前已经超过一年了。但法律规定的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故此,AB要证明银行知道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则该案银行败诉。
5、即便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银行胜诉,法律效果也是房产重新至于AB名下,银行仍需再次要求以该房实现债权,届时,AB可以抗辩,因c是连带担保,不必然以AB的财产优先偿还(一般保证不同),故生效判决已经要求c房产拍卖,如无第1点说的特殊情况,不应追加ab房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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