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了,谁付转让款给我,一定要搞清楚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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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受让B公司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在交易过程中,A公司又安排了C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估值调整协议》,在《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了股权转让款余款的支付条件,后双方发生争议,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A公司抗辩非《估值调整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是适格的被告。
法院认为,《估值调整协议》的签订方虽为 C公司和B公司,但《估值调整协议》安排的是A公司、C公司和B公司关于股权的受让安排计划,根据《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A公司安排关联方继续受让B公司持有的股权,对应作价1200万元”,结合《股权转让合同》、《估值调整协议》及股权转让履行情况,《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余款支付条件约束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款余款的履行,并不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遂判决支持B公司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的请求。
这个案例体现的是合同中互互权利义务的双方或多方,在英美法系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 of )。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我们是大陆法系,认真的说,大陆法系只有“债的相对性”, 如《法国民法典》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就我国来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发生在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也就决定了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合同法第二条)以及合同交易意思表达自由。
具体到股权交易活动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安排关联公司参与交易,如转让方指定第三方接受转让款,受让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等,本文的案例是笔者亲办的案件,A 公司指定了C公司参与股权的估值调整、后续股权的转让,发生争议时,C公司主张权利,就需要甄别谁是交易对手,从而向其主张权利,这种甄别并不容易(看上去简单,是因为将其简化了),当时在法庭上争论很是激烈,最终还是认定了A公司的责任。建议在做比较复杂的股权交易时,在合同中设置锁定交易相对方的条款,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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