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的重要性你了解吗?
仲裁时效的重要性你了解吗?
按照法律规定,超过仲裁时效,且没有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会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胜诉权。
钟某某诉XXX杂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钟某某于1999年5月到被告XXX杂店工作,任职售货员,每月工资300元,双方签订了自1999年5月12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于2004年5月离职。钟某某为补缴1999年5月至2004年5月期间的社保,于2016年1月27日向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6年1月29日,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钟某某不服,向广州市XX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钟某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XXX杂店自1999年5月至2004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按照原告钟某某的陈述,其于2004年5月离职,故原告钟某某与被告XXX杂店的劳动争议应从此时开始计算,原告钟某某最迟应在2005年7月1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被告XXX杂店在1999年5月至2004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钟某某在2016年1月27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原告钟某某的该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经审查,本案没有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因此原告钟某某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胜诉权,故对于原告钟某某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钟某某的诉讼请求,且该案受理费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因此,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时要注意仲裁时效,及时行使仲裁权利,以免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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