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警惕拆迁中的“36计”,这里一位被拆迁人就遭遇了“连环计”

时间:2020-08-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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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被拆迁户遇到很多拆迁方的手段,从而达到拆迁进度、少补偿或者不补偿的的最终目的。那么今天律师再聊一聊拆迁方的另一种拆迁手段和陷阱,我们所谓的连环套“骗”。希望被拆迁户警惕!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奖励非常具有吸引力,这也是拆迁的常用和有效手段。在拆迁方通知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划中,基本制定拆迁奖励和奖励期限。在奖励期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可以获得较高的奖励费。房屋拆迁激励费的意义在于与拆迁方合作,提前搬迁拆迁户,方法是达到快速搬迁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给予被征收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未签订合同的,奖励费将消失。其实,这是一个骗局的拆迁队。高奖励费实际上来自于被拆迁方的房屋,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在高激励费用时期,被拆迁人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是否要签名?我能不能要?许多被拆迁人承受不住压力,继续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这是为了领取奖励费。

在房屋拆迁的某个阶段,拆迁方会告诉你有多少合同已经签订,导致被拆迁人的恐慌心态。拆迁人的心态是流动的,即使在不公平和不公平的条件拆迁人大多会认为,每个人都是一样的补偿,我可以改善吗?我现在根本拗不过他们,不如听他们的签字?拆迁方这边当局经常利用一切可能给你带来压力的东西。

由于房屋拆迁的利益很诱惑人,于是强制拆迁的手段相继的也会越来越不堪甚至卑鄙。拆迁是战场游戏的一种表现,是一种意志的较量,最终的结果取决于这个过程中筹码的大小,取决于人们的素质能力,在实践中,筹码越多,头脑越灵活,最终的补偿效益就能最大化。拆迁的筹码来自法律,法律来自国家。因此,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在土地征用和搬迁的情况及时帮助充分委托代理人。

法律链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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