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变为法律证据,你会注意自己的言论吗?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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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变为法律证据,你会注意自己的言论吗?
5月1日起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随着社会高速发展,电子通讯的普及,通过电子通讯沟通或交易成为常态,最高人民法院此规定,是与时俱进,将新型网络电子凭证列为证据范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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