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用人单位须按需配置劳动防护用品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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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乔是上海DDT冷链运输有限公司的一名冷藏室工人,因为工作岗位关系,无论是三九严寒还是三伏酷暑,小乔上班都要身处于零下20°的工作环境。开始工作后,公司就给小乔发了一套“古董级”的保暖工作服和工作裤。小乔向公司提出,发给的这套工作服装已经破烂不堪,根本无法抵挡冷库的低温。于是小乔向公司提出了购置新的保暖工作服的要求,但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部门主管告诉小乔,工作服还可以穿,目前不予更换,若要公司配置新的工作服也可以,但服装的钱需要从小乔的工资里扣。无奈之下,小乔只能自己把家里的一套棉衣棉服拿到公司来做工作时的御寒之用。让小乔不明白的是,难道工作服的使用期限任由公司说了算?购置工作服这样的劳动防护用品,难道可以让劳动者来承担费用吗?“劳防用品”的发放,究竟有什么法律法规呢?
【解析】 购置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该发第五十四条也同时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可见,劳防用品的购置和发放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此项经费也应当完全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不能由劳动者本人承担。
此外,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周期也有着明确的指导意见。相关法律规定就明确规范了各个工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项目和使用期限。例如本文前述案例中的“冷藏工”,该指导意见就明确,该工种可以配置发放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防护手套、防寒服和胶靴,其中防寒服的使用期限分别不应超过48个月。若用人单位未按此执行,则涉嫌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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