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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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法律适用问题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城市规划法》废止。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建筑不适用本法。

二、棚户区改造相关问题

棚户区改造按照规定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相关政策可以详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三、棚改区的补偿标准

棚改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以补偿标准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规定。

四、行政强拆的对象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的规定(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2)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行政强拆只针对违章建筑,合法建筑即使出现需要强拆的情形,也需要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

五、征收补偿标准很低怎么办?

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举证都比较困难,这样就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空白协议是一定不可以签的,否则将可能直接导致维权的终结。但若协议给予的补偿安置明显过低,被征收人仍有权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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