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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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里找不出明确的肯定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因此,只能从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权利本身的性质/已有法律规范赋予这个权利的属性等本源问题进行分析。从权利类型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我国法律保护一切合法财产权,那么当土地使用人失去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就应当以法律的形态确保其有机会获得填补性的补偿或者赔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少之又少。多数地方仍然存在不补偿,补偿不合法等问题。

结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估值的过程中,应采用市场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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