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征收补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从实践看,执行机关在进行房屋的强制拆除时,往往存在诸多不文明执法行为;即使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由于拆迁工作的破坏性,有时造成被征收人的财物毁损是在所难免的。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李先生的家具在强拆过程中被损坏,可要求负责拆迁的行政机关作出赔偿。
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但归根结底是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的处分。因此公民在强拆过程中受到的财产损失,应由国家而不是本人来承担。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文明执法,小心谨慎,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财产损坏。而作为公民若财产受到侵害,应当积极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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