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问:2012年11月4日,我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季节性临时用工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招录王某为季节性临时工,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2013年5月22日,我公司与王某双方又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满后,我们未续签书面的劳务合同,但王某仍然在我公司工作,我公司也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资。2015年4月11日,我公司向王某送达了通知书,其内容为因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我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请王某在接到通知书一个月后按规定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同年4月17日,王某向第四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16日第四师仲裁委员会向王某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现王某认为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按三个月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元及加倍赔偿金元;案件受理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经济补偿金和赔偿经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时适用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和补偿措施,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和保护劳动者,而且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看,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之间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重叠关系。本案中,王某既要求你公司支付赔偿金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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