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未送至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产生送达的效果吗?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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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未送至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合法吗?产生送达的效果吗?

合法有效,工商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可以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在法院向中建七局四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EMS快递单中载明的地址是该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而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并不是该地址,导致该公司未收到传票,而被缺席判决。该公司认为,法院的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而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一审法院以中建七局四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无不当,该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南阳中院据此驳回中建七局四公司该项诉讼请求。

参见案例:
(2020)豫13民终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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