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优先偿还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是否构成“拒执罪”?
问:2016年5月4日,法院判决梁某应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给王某;2016年10月8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0月11日,根据王某的执行申请,法院向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10月12日,梁某将自己银行账户内的68万元存款转到另一普通债权人黎某名下,自此,梁某名下再无财产,法院生效判决也因此无法执行。请问,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
广西李先生
答:梁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院向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梁某名下仍有68万元银行存款,属于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形。然而,在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梁某却仍将自己名下存款转到另一普通债权人黎某名下,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给债权人王某造成重大损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与客观危害性,足以认定梁某的这一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因此,若梁某认为有足够的法定事由需要优先偿还债权人黎某的债权,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非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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