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比较价格进行估价是违法的
拆迁补偿比较价格进行估价是违法的
市建设局裁决依据政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比较价格进行估价违法
建设部建法〔2004〕154号《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列举的第三条:“一些地方规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为基本依据,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不一致”。
市建设局也等于认定了在2007年拆迁仍然使用2005年的房地产市场比较价格进行评估是合法和正确的,这正是与《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规定是严重相抵触。
(1)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8估价报告”中规定:“估价结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一定条件下得出的结论只能适用于特定时期……因此,估价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完成估价报告日起原则上规定为一年,但在市场状况变化很大的场合,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2.市建设局裁决资格和市土地储备中心拆迁许可资格涉嫌违法
市建设局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等代表市政府,实施旧城改造的商业性房地产项目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是由具有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人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合法文件资料”。而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收购储备用地”立项,实际是政府以盈利为目的土地经营,待土地增值后再交由房地产开发商实施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此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本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更不应有用地规划。
市建设局不能按照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政办发〔2004〕107号《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而且不负责任的将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任务违规批给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设立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挂名的拆迁人。当发生拆迁纠纷时,市建设局继而又主持行政裁决,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怎能公平、公正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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