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时间:2020-08-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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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并没有直接规定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但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应当是两年。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2000年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2005年9月25日,区国土资源局向区政府提出关于注销该登记的请示。同日,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房屋使用权登记被注销。但李先生未接到通知,直到2016年才得知这件事。李先生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区政府的批复。

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时隔十四年国土资源局才对李先生的房屋地做出决策并不合理。对于征地批文时效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是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

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

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遇到征收方拿着一份“年代久远”的征地批文实施征收,您就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检验征地批文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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