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国家法律、规章等都做了相关规定,以下是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原则,被拆迁人需提前了解防范。
1、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务院办公厅的一项紧急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由此可见,不论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还是商业性开发拆迁都必须首先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给拆迁人补偿,然后才能实施拆迁行为。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纠正了以往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比如说先拆迁再谈判,先让被拆迁的企业、个人腾退土地房屋,然后再协商补偿的问题。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企业及个人的房屋、厂房被拆了却拿不到补偿款的局面。
另外,关于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所以,任何要求“先拆后谈、先关后谈”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2、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款要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这也是在保障被拆迁人(或企业)得到与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也有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若认为补偿款不合理可以拒签补偿协议,另外,此处需特别重视拆迁评估环节。
3、禁止采用非法方式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此可见,非法方式强拆还有可能触犯刑法,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强拆呢?
首先要求政府征地流程合法,其次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并拒不搬迁与交出土地的。政府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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