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子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子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集体土地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拆我房子的单位,分别对应称为房屋的征收人和征地人。民间所称拆迁,是2011年1月21日条例颁布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用语,为能简化用词表述,答题仍用拆迁但包含了征收、征地、拆迁、拆除、动迁的含意,是同等意思。
拆迁补偿法定形式选择性纠结
拆迁补偿有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两种形式,也只能有这两种法定形式。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差价的行为。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作价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征收人与补征收人协商,补征收人放弃产权,由征收人按市场价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的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无论那种补偿形式,被拆迁的房子都是需要经过评估的,是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业务之一。究竟那种补偿形式更能获得最高拆迁红利呢?很难计算出红利的大小高低,既然是选择补偿形式,必须会产生拆迁货币补偿款金额不等于“补一套房”的市场价值,究竟如何选择才是最佳方案,应从安置房的房源获得论据。
他们是怎样操作的
这里的拆迁虽然可以拿货币补偿、也可以拿房子,但这个房子不一定就是产权调换的补偿形式取得的,不是跟征收人签订的产权调换拆迁协议,是跟不认识的、没洽谈的开发商,拿了征收人给我的选房编号书(暂定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选、还是不选,听谁的
我和征收人谈了N次,还算是在“友好、紧张、严肃、激烈”气氛中进行,时而狂风暴雨般地争论,尤如街坊邻居相邻纠纷似的争战。时而又静风细雨似地休整。他们总是说没有房源了,或只能有这个房子了。要求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他们提供安置房。协议上明确是货币补偿,安置房是期房。这个安置房的建设人是那个单位、设计户型、交付期限、小区规划景观等现在均还不知晓,更不用说实地察了。为什么只有期房就能来拆迁安置了,要是有现房就好了,全都能够明确。
处于纠结状态下的情形是这个安置房购买比现在市场上的商品房的价格低好多,要不还是拿钱自己到开发商那儿去买房,和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获得的货币款买不到同等地段的房子。还是选择了安置房,因为用货币补偿的款项支付购买就够了,如果不买,用给我的货币补偿款现在到市场上去只有买半套,几年后我的安置房也会涨价到比现在的房价还要高,我也许会成为“拆富族”。虽然是期房,要过渡好多年,但征收人有过渡费补贴,还是按实结算的,在外租房过渡支付房租也够了。
选择补偿形式看起来简单,但其内在内容非常复杂。似乎是以旧房房屋面积能够“演变”到新的安置房作为衡量尺寸,又不完全是。说是产权调换的补偿形式吧,拆迁协议上补偿形式写的是作价补偿,也可把安置房的购买人变更为家庭内的其他人;一定要跟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的拆迁协议吧,他们说,要房子只能签这种协议。货币补偿只有金额高和低的差异,安置房的质量虽然不是我监管的范围,但选购中面临着安置房的位置、结构、户型、楼层、朝向、规模等多方面的选项,每个选项均会与安置房价格休戚相关。意念中产生了衡等式,接受货币补偿是为了“补上”安置房,“补上一套房”要用货币补偿的款项去购买,这才是现今拆迁操作的实质。虽然条例明确的二种可选择的补偿法定形式仍然存在,未曾修改。但实现操作中已变异成全部货币补偿,定向购买安置房的模式了。因为征收人没有自己建造或购买有产权的房屋,这是被征收人陷入“拿钱还是拿房”的泥潭,两种语境下的谈判必然产生矛盾,是发生拆迁纠纷引发恶性事件的根源。
拆迁是由行政单位引发,被征收人无法拒绝,只能顺势而为。在货币与房子中获得平衡,由货币款到购房款、又有购房款再到货币款的谈判,是“拆迁市场”的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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