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那么,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七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作出了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满足上述规定。并且,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关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被申请人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派出机构,不包括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等。同时,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则不符合受理条件。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另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十一类范围,总的来说,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特定种类的规定的审查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针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则不符合受理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作出了具体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相对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一份行政复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则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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