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转让货物后,能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20-08-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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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朋友张小萌为了健身塑形,向某医疗健美公司定制了某品牌健美器材一套。卖方承诺,该品牌健美器材具备张小萌所要求的功能,并保证该器材能够在半年内帮助她实现瘦身梦。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收到健美器材,试用几天后,张小萌发现该品牌的健身器材并不具备合同中所约定的功能。不久,张小萌将健身器材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现在,张小萌觉得自己受骗,想要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追究某医疗健美公司的违约责任。想问的是,现在健身器材已经转售他人,张小萌还有权利要求某医疗健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您的朋友张小萌与某医疗健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您朋友付款,对方保证健美器材有相应的功能。但是该健美器材并不具有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功能,可知某医疗健美公司违约。即使您的朋友张小萌已经将定制的健美器材出售,但是其仍然有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追究某医疗健美公司的违约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用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由此可知,您朋友张小萌的情况,也完全不属于应当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的情形。

所以,您的朋友张小萌是可以要求卖方某医疗健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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