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不等于纳入失信名单

时间:2020-08-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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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规定只是予以明确而已,就热议情况而言,确实很多人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都分不清“限高”与“失信”,本次明确确有必要。

同时,缓解执行难也不能破坏法律原则,无视物权归属和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财产与债务本就独立于个人,对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高已经是加大执行力度的体现,如果再直接纳入失信名单,是对法律体系的破坏。

此外,本次文件中的其他规定如:「在纳入失信、限高名单前给予宽限期」、「特殊、紧急情况下解除或暂时解除限高」等都是对实践中超标查封与乱封现象的遏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缓解执行难的同时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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