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官司具体是指哪些?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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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官司具体是指哪些?

大家通常说的“民告官”官司,法院判决当事人败诉的居多。和民事、刑事等案件相比,败诉率更低;据不完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胜诉比例”不超过20%。并不是说,败诉后就一定不能解决问题,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促进谈判,增加补偿的额度是首选。

根据开庭经验和查阅最高院的判决案例,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驳回当事人诉求的原因:无利害关系是最常见的理由。查看判决书上本院认为,无不是没有利害关系,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条文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换言之,有利害关系的提起诉讼。

关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为“法律上利害关系”。无论是“利害关系”还是“法律上利害关系”均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此不能仅仅从其文字表述判断二者的关系,而是需要基于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分析“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所谓“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应限于公法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而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对公民权利的行政法律救济途径,权利侵害的可能性即应当置于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加以分析判断。

在法律关系当中,权利的实质是权利主体对义务主体所享有的一种请求权;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实质上即应是原告针对被告所享有的一种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基于行政法律规范,如果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处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义务主体地位,则可以认为原告具有针对被告的请求权。基于该请求权基础原告的合法权益就存在被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原告据此具有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

申请人只是与没有签订了租赁协议,仅标明其可以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赁土地,但与征地批复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诉讼的,必然导致被法院驳回请求!

但是其主张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亦可在征地补偿程序中解决;并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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