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31条规定的内容

时间:2020-08-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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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31条规定的内容

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举个例子,如果公司违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刑事犯罪,则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都须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大多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和个人都予以处罚。

2.从公司法角度来说,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一般来说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当其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不得不说一下“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举个例子,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有一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就是自然人股东。当他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大肆举债为个人使用时,法律上认定构成“法人格混同”,股东也要为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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