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计算加班费?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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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体现劳动者的加班报酬,核算加班费的参照物并不因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而发生变化,仍应将劳动者基于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所获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实践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工资任意拆分项目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审慎审查,从劳动者对工资构成及数额是否明知、工资构成项目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判断,不宜单纯以工资项目名称判断是否属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比如:用人单位出于偷逃税款等方面的目的,将劳动者提供一定额度的餐饮、交通等票据作为支付部分工资的前提条件,此类票据并非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产生,该部分凭票报销的费用实质上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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