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让行政机关来证明你的损失
合理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让行政机关来证明你的损失
现行行政诉讼法有一条著名的举证责任倒置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很多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拆除程序严重违法,既不通知当事人到场,也不将物品清出妥善保管,不制作财物交接清单,不进行现场拍摄录像,也不允许当事人进场自行取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显然是无法提供损失证据的。此时就应该由行政机关举证,如果行政机关也无法证明其损失,那么法院就不能完全以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失而不予支持其赔偿请求了,而是要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生活经验和基础性证据酌情确定。
违建尽量争取建筑材料赔偿
对于很多以拆违名义进行的强拆,在申请行政赔偿时经常会遭遇“违建不赔”的法律障碍,一些地区的法院是一律不支持违法建设本身的任何赔偿请求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案件存在可赔偿建筑材料的判例,这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个福音。虽然金额不多,但是聊胜于无。因此,此前提到的关于购买建材、装修以及其他建造相关花费合同、票据就可以成为赔偿的直接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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