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六十四条规定

时间:2020-08-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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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六十四条规定

2018年2月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公民享有的诉讼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而不再是之前的两年了。既然行政行为违法,则当事人一般是可以申请信行政赔偿的,那么是否申请行政赔偿的申请时间也变成了一年了呢?

如果因行政行为违法要申请国家赔偿的,适用的是《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违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要在法院起诉时直接申请国家赔偿的,在未被告诉诉讼权利后,则该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内。比如说,当地政府违法拆除了我的房屋,也没有跟我说我什么时候我能够提起诉讼,那么如果我想要在诉讼中申请政府赔偿我的损失的话,我就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但是申请国家赔偿并不是只有这一种方式,除了在起诉中申请国家赔偿之外,当事人也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确认行为违法之后,再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当事人选择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后再申请国家赔偿的话,则该一年期限所针对的就仅仅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行为,之后再申请国家赔偿的话,则适用的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的赔偿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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