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协商机制中协商的主体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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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协商的天然主体。一方面检察人员具有较完备的法律思维,可以为被追诉人提供相对明确的定罪量刑承诺,有利于协议的最终达成和实现;
另一方面,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也要求其既要追诉犯罪,更要注重人权保障,这有利于在协商中对被追诉人的权益予以合理关照。
侦查人员不是协商的主体,但侦查环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机组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负有相应的告权义务,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向检察机关说明。
辩护人或律师可以参与协商,并且最终签署具结书时应当在场但辩护人并非协商的主体,其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或建议,并就法律适用、从宽处罚建议及适用程序与检察官交换意见。
此外,由于法官处于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并且同时承担着审查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义务,亦不能成为协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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