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款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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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签字,应视为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

??作者:唐青林李舒韩旭(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阅读提示: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先在空白的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由出借人补写空缺的内容并按照约定实际支付借款,该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文以最高法院的一篇判例作为范例,对此问题予以剖析,以资读者借鉴参考。

裁判要旨

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借款人在对借款协议的主体和内容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作出的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因此借款人应当承担签订借款协议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一、2011年12月5日,安瑞公司与赵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安瑞公司向赵刚出借借款六百万元。随后,安瑞公司按照赵刚指令支付上述借款。
二、借款期满后,由于赵刚未按时还款,安瑞公司遂向常州中院起诉,请求赵刚偿还借款本息。因赵刚与张燕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安瑞公司主张赵刚与张燕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赵刚辩称,其签订借款协议时,借款协议尚为空白,协议上的其他内容均为赵刚签名后安瑞公司擅自添增,因此本案借款协议不具有证明效力。
四、常州中院认为,赵刚对借款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性和签约地点并无异议,仅对借款协议上的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抗辩,安瑞公司与赵刚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安瑞公司实际支付借款,因此赵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由于本案张燕未有借款合意,且案涉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燕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常州中院判决赵刚向安瑞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五、赵刚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认为,赵刚在空白借款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应当对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赵刚主张其非本案实际借款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据此,江苏高院判决驳回赵刚上诉,维持原判。
六、赵刚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赵刚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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