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构成共同犯罪的判断标准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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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通过P2P平台向多人进行借贷,数额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定罪标准的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平台明知他人通过其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在该情况并不要求P2P平台具有资金池、承诺保本付息等情形,也不要求P2P平台自身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利诱性等条件,只要P2P平台客观上有帮助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知即可

又因P2P平台为借款者提供帮助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认定P2P平台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就是认定P2P平台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其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P2P平台的主观明知可以从借款人的借款数额角度予以判断。2016年的《网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同一平台上,同一自然人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的借款余额不得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上同一自然人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不得超过500万元。对同一平台而言,该规定与2010年最高法《司法解释》中个人与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一致,因此,借款人通过同一P2P平台借款超过上述数额标准的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平台虽然无法掌握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数额,但对于借款人在其平台的借款数额个人超过20万元、法人超过100万元的情况其应当是明知的如果在超过上述数额标准的情况P2P平台仍促成该借款或者放任其借款,则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可以认定该P2P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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