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借款构成抽逃出资吗?
时间:2020-11-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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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律师,是这样的,公司大股东当初出资是500万元,现在以借款名义从公司借走300万,大股东这种行为是不是抽逃出资?谢谢
律师解说:是这样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重点是“未经法定程序,损害公司权益”。仅仅是大股东从公司借款,恐难以认定构成抽逃。
类似的案例比如(2019)最高法民终1149号,合议庭认为“至于武汉冷储公司向民联工贸公司的借款800万元是否应视为抽逃出资的问题,由于该笔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以存在借款关系认定为抽逃出资。”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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