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犯罪和传统线下公司犯罪认定的不同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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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的监管形式和运营模式均与线下公司存在差别,即便是合法经营的P2P平台也存在客户支付钱款和支付客户本息等行为,因此,在认定P2P平台是否构成犯罪时与线下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存在不同。

(一)非法性的判断标准不同

正规的P2P平台经过备案后是允许经营的,而传统金融行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才能开展业务。在司法实践中,线下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绝大多数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但涉及吸收公众存款的P2P平台多数已进行P2P平台的备案。

因此,对于线下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可以依据未经审批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性,但对于P2P平台,需要依据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可被控制的资金池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非法性,而不是依据是否进行了备案。

(二)公开性及社会性的判断标准不同

P2P平台作为一种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其本身就具有宣传的开放性和浏览对象的不特定性,公开性及社会性天然由P2P平台所具备,一般情况下仅需认定在P2P平台的网站或者APP上有宣传行为即可。线下非法集资公司公开性及社会性的认定,则需要依据证据认定是否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及投资人是否为不特定人员。

(三)主观要件的判断标准不同

正因为存在合法合规经营的P2P平台,在认定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时,需要相应的证据证实嫌疑人主观上明知存在可以由公司支配的资金池,对于P2P平台的一般工作人员,其关于不知道行为违法的辩解应当予以重视,结合在案证据判断其辩解是否合理

对线下非法集资公司而言,对金融秩序的扰乱及危害嫌疑人是可以预见的,加之绝大多数该类公司并无相应资质,嫌疑人应当认识到公司的违法性,嫌疑人关于不知道行为被法律所禁止的辩解原则上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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