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通过个人发放工资能规避劳动关系?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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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过个人发放工资能规避劳动关系

小王应聘到一家企业上班,从事家具制作工作。到岗后,企业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帮小王缴纳社会保险。且工资主要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江以或支付宝形式支付。小江的解释是为了避税。小王也未在意,便在企业干了下去。

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王与企业产生了一些纠纷,小王便提出离职,并提出经济补偿。企业认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同意小王的要求。小王遂诉至劳动仲裁机构。

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企业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企业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案事实可以确定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判决企业向小王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该工资差额。此案也提示,用人单位不能心存侥幸,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未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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