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是股东名册还是工商登记?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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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无论记载于股东名册,还是登记于工商管理部门,就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言,都只是为了向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使登记股东就其股东资格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公示方式。两种方式仅具有证权性,没有设权性,并不能引起股东资格的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号判决中认为万家裕已经向宏瑞公司实缴出资,且其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宏瑞公司章程》,万家裕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宏瑞公司的经营管理。宏瑞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该变更事项并非无效,而仅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2)是否有出资行为;(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实践中主流司法观念认为,股权性出资的合意及具有实际出资行为才是股东身份及股权产生的根本条件。即股权性出资的合意就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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